2)修理单的编制和分类

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电气和坞修四个部分。

轮机和电气部分由轮机员和电子操作员负责编写,由大管轮和轮机长汇总审定。

甲板部由驾驶员负责编写,由大付汇总审定。

并经机务部门、海务部门审核校对、补充和修正,最后由公司批准,在实施送交相关船厂报价,进行性价比。

3)编制修理单的要求

每个机务人员在编写修理单时首先要说明每项修理工程的内容,规格和要求要写清楚,一定要把修理的机器设备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编号、数量和规格、修理部件的材质和技术性能等写清楚,此外还需要注意下列要求:

A.要修理设备名称、部位、并注明修理机件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

B.注明修理部件损坏程序、损坏情况、部位,如:磨损、碎裂、腐蚀或者变形;

C.修理技术要求、工艺要求,如:换新、光车、较正轴线、调整、研磨等,完工后是否试验,并在工程单说明试验要求(参数)。

D.修理单上要注明所需材料的规格、数量。所需材料品种繁多、规格复杂,因此在修理单上详细说明,对特别的材料,如艉轴、舵杆需厂方提供材质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的说明文件时,也要在修理单上注明。

E.附带工程(即牵连工程),因为修理施工需要涉及其它机构,需要拆装的,而又要厂方施工的,必须在修理单中详细说明。

F.对平时日常维护时无法拆检的部件或部位,而又不能确切决定修理内容的项目(即隐蔽工程),要注明“拆检后决定修理内容”,但要根据需检设备列出需修理或更新部件的名称、规格、数量。

G.对于修理项目要求预加工的零部件(包括毛坯),在修理单上绘制草图、注明尺寸、工艺要求。

4)修理单的上交时间

在修船计划上,要确定修船修理类别,并在编制修理单上体现出来,因为“航修”、“小修”和“检修”的修理范围不同,属于船级社检验的修理工程,一定要写明,以便船厂在修理过程中安排验船师进行检验,对修理工程认证或换发船检证书。

编写修理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船用,其余两交给船技处(船厂可复印)。

船舶“检修”应在进厂前四个月将修理单送交公司船技处审核。船舶“小修”应在进厂前2个月送交修理单,公司机务部门审核后,将修理单送有关船厂报价,性价比后,选择修船厂。

5)修船备件和物料的准备

修船备件和物料的准备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修船工程顺利完成关键,每位机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仔细的对待,把修船修理工程所需备件物料考虑周全。

B.需修工程所需船厂制造加工的配件应提前向船厂提图纸、技术要求、工艺要求,由船厂提前安排制造或订货,要在修理单上写明该备件由厂方提供。

C.对于修理过程中使用的工具、物料以及自修项目的备件也应有计划分期申请供船。

四、修船的组织工作

1.安全工作

为了使进厂修理的船舶得以安全、顺利完成修理工程,船舶进厂后主动与船厂沟通,了解船厂安全保卫制度,并向船厂提出有关船舶安全保卫要求。共同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出防火、防盗、防污染的具体安全措施,签订安全协议,共同遵守下列事项:

1)船舶修船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由船方、船厂双方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2)施工过程中,双方都需要严格履行开工前商定的安全协议,遵守双方的防火安全规定。本船修理施工区域的防火安全以厂方为主负责防火,船方应给予密切配合。

3)为使进厂修理的船舶得以安全,凡进厂修理的船舶需经船厂生产、安全、消防等部门共同实施检验,认为合格方准进厂。

4)船舶进厂前,必须将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化学物品、弹药等全部卸掉,交由政府机关部门保管,视工程项目范围清洗油舱、柜(箱)和管路,需经测爆合格的方可施工,并排除易燃易爆、气体和有害气体。

5)因故确需留用少量油类和易燃易爆物品,应由双方协商同意,必须集中妥善保管,做出明显标记,并将存放位置通知工厂施工员或安全员。

6)船舶进厂以后,船方应负责本船安全警卫值班,安全防火,配合工厂施工的清洁卫生工作。另外,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在动明火作业的现场,应派专人看火。

7)与修理工程无关的设备、零部件均由船方自行保管、保养。

8)船进厂后的安全,平时由船厂负责,船方协助,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船方负责或向保险公司索赔。

9)修船期间万一发生意外灾害事故时,船员要坚守岗位,首先保护好本船安全,然后服从船厂统一指挥,共同保护或抢救其它船舶。

2.自修工作

船员自修工作对摸清船舶机电设备、技术状况、及时消除隐患、节约修理费用、缩短修理工期、延长船舶寿命、提高船员技能和业务素质,保证船舶安全都有重要作用。

为此,必须充分发挥船员自修的积极性,在各方面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多开展自修工作。但是,自修工作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验船机构的要求,做好测量记录,轮机长负责验收。

船员自修工作可分为营运期间自修和厂修期间自修:

厂修期间的自修

A.厂修期间应适当的安排船员自修项目,以配合船厂共同完成修船任务,缩短修期、节省修理费用;

B.根据船员人力和设备情况尽量安排自修工程,对不停航无法解决的项目,如主、辅机吊缸、锅炉洗炉等应在厂修期间完成;

C.进厂时自修主要项目应该编入修船计划,并由船技部审核和质量检查;

D.船员自修应该充分利用船上已有的设备和工具,机务和供应部门要有计划地给船舶配备必要的电动、风动和小型机械化工具;

E.船员自修工程所需的必需备件、物料应给予优先安排;

F.船舶进厂时船员基本固定,必须调动时要征得机务部门的同意,以保证自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G.船厂要为船上船员自修工作配合与协作,船员要按厂修的计划时间完成自修工程项目;

H.厂修期间自修工程与厂修工程不应相互干扰,应保证自修工程质量及进度,完工后由机务监修代表及船舶领导予以验收。

3.监修工作

1)监修人员(机务)

船东指派船舶主管机务人员进行监修,负责与船厂联系沟通、确定工程、勘验修理工程、处理修船中发生的问题、并代表船东制订和签署文件等。

公司不指派专人监修时,应由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

2)监修人员负责监督船厂是否按修理单指定的工程范围进行修理,材料、工艺、测量数据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施工中有无由船厂责任引起的部件及设备的损坏,有无不安全因素等,必要时有权停止其施工并及时向厂方提出意见及做好必要的修理记录。此外监修人员要积极配合船厂工作,为施工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3)对船检要求的项目,由船方申请检验。

4)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试验合格后,由轮机长检查认可,凡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修理项目由船厂负责解决。如双方有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申请船检部门裁定。

5)全部修理工程完工后(包括各种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本船《完工验收单》,作为交船及结算的依据,对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用文字注明,并须双方签字备查。

6)试验、试航和工程验收根据双方事先约定的内容和船舶修造规范的标准进行,如试验或试航中,验船师及船方提出属于船厂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船厂应及时消除和完成,如不属船厂修理工程范围而又需船厂修理时,则按追加工程处理。

7)船厂应对承修的工程质量完全负责,船厂修理工程的保养期,固定件为6个月,运动部件为3个月。

8)在保修期内,如属船厂修理的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由船厂及时的免费修理,如该船在其它港口,船厂不便前往修理时,船方可将船厂应负责的项目修复,然后将其修理帐单交船厂审核,并由船厂支付修理费用。如双方对问题发生的原因有争议时,应在听取船检机构的意见后协商解决。

(未完待续)

作者:大连海大赢海科技有限公司 才振洲

来源:《机海务管理》2022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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